健全制度———明确合作组织法人地位
文件:“加快立法进程,加大扶持力度,建立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
对比: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表述为:“鼓励发展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购销大户和农民经纪人。积极推进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立法工作。从2004年起,中央和地方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200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的表述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
进展:中央财政在2004年和2005年分别拨付了5000万元促进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专项资金;各级地方政府也都根据各自的情况和能力,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给予了政策和资金支持。截至2004年底,全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已发展到11.4万个,固定资产总额8099亿元,带动农户8454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4.1%。全国各类产业化组织带动农户8454万户,比2000年增加2493万户,增长41.8%,平均每户从中增收1202元,比2000年增加302元。
合作社的立法工作也有了很大进展。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已经完成“征求意见稿”,进入广泛征求各界意见阶段。浙江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也于去年11月出台,今年1月1日施行。这是目前惟一付诸实施的有关农民合作组织的地方法规。
解读:各地各部门要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一是要加快立法进程,尽早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二是要加大国家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农产品优势产业带建设和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农业科技入户工程等农业财政扶持项目建设。三是要加大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等的信贷支持力度。继续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
促进税改———小口切入寻求利益平衡
文件:“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增值税改革试点。”
对比:2004年一号文件的表述为:“创造条件,完善农产品加工的增值税政策。”2005年一号文件的表述为:“尽快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政策。按照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统一部署,加快食品等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转型的步伐。”
进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9月14日下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东北三省自2004年7月1日起率先实行增值税转型。对东北地区从事农产品加工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起实际发生的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及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其进项税额允许先抵欠税,再计算应抵税额予以抵扣。据统计,2004年,东北三省认定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转型企业9060户,共抵退资金0.67亿元。
2005年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05〕16号)其中的第三十八条规定:关于“尽快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政策。按照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统一部署,加快食品等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转型的步伐”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税务总局、农业部、商务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解读: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和深加工企业之间税负差距的存在,制约了农产品深加工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不利于优化农产品加工业的产业结构。从三年来的一号文件可以看出,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增值税改革已经步入了可操作性阶段。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免税初级农产品时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销售时,初加工的农产品其增值税税率为13%,而深加工的农产品其增值税税率为17%,两者相差4%。这样即使在原价进、原价出的条件下,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也要比初加工企业多缴纳1.53%的增值税,深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明显偏高。因此,将农产品增值税税率由现行的13%统一调整为17%,有利于平衡农产品深加工行业与农产品初加工行业之间的税负差距,推进农业向产业化、规模化的“深”处发展。
扶持龙头———
规模化向集约化过渡
文件:“要着力培育一批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群示范基地,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的实惠。”
对比:200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里的表述为:“对新办的中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企业,要加强创业扶持和服务。不管哪种所有制和经营形式的龙头企业,只要能带动农户,与农民建立起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给农民带来实惠,都要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一视同仁地给予支持”。200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的表述为:“继续加大对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形式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龙头企业以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户发展。”
进展:截至2004年底,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中出口创汇超过1000万美元的已经达到了131家,超过5000万美元的有26家,超过1亿美元的有10家。龙头企业销售收入达14261亿元,分别比2000年增长70.9%、91.7%和141.7%。全国龙头企业出口创汇额约200亿美元,比2000年增长近2倍。
解读:“十五”期间农业产业化快速发展,部分地区已经进入了创新提升阶段。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的带动能力和示范效应明显提高,已成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新的经济增长点。从齐头并进到抓大放小,正是产业化经营从规模化发展到集约化的必然要求,而集约化经营最重要的就是龙头企业的做大做强。
文件:“各级财政要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发展。”
对比:2004年的一号文件表述为:“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的技改贷款,可给予财政贴息。对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培训、营销服务,以及研发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基地建设和污染治理等,可给予财政补助。”2005年一号文件的表述为:“采取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粮食主产区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建设仓储设施。”
进展:2005年,黑龙江省级财政投入了8000万元资金,重点支持对农产品销售和农民增收拉动大的畜牧业龙头企业;辽宁省2005年全省投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9.58亿元,其中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90个;浙江省仅义乌一个市,2005年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支出就累计达21.2亿元,年均增长36.9%。
解读:国家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思想是: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明确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的总体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目前,财源建设的主攻方向和着力点应该放在农产品深度加工上,在现有农产品总量基本满足社会需要的基础上,不再追求低水平数量的扩张,而是通过多层次的加工转化,寻找市场空当儿,实现产品增值,逐步形成县有基地、乡有专业、村有专品,有龙头企业带动的科学合理的农村经济格局,把资源优势变为经济优势。
来源:农民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