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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整顿家畜屠宰市场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关于家畜屠宰管理有关法规、条例和行业标准,推进我市农牧民产品加工健康发展,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和创建“绿色工业城市”的需要,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按照通辽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47号《市长公会议纪要》的要求,特制定《通辽市整顿家畜屠宰市场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市开展整顿畜屠宰市场的指导思想是:加强领导,注重实际,讲求实效;执法严格,处理坚决,重在治本。

  二、组织领导

  全市家畜屠宰市场清理整顿,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经贸委、工商局、公安局、畜牧业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宣传部门参加,具体工作由市经贸委组织实施。为便于工作,决定成立市整顿家畜屠宰市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国祥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白云飞 市经贸委副主任

  成 员:吉建业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高东武 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剑波 市公安局副局长

  何长神 市畜牧业局副局长

  巴力吉尼玛 市卫生局副局长

  刘亚光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办公室主任:李宏伟。领导小组负责清理整顿家畜屠宰市场的监督、指导、检查、验收、保证整顿工作有效进行。

  三、整顿对象、依据

  (一)整顿对象

  1、家畜屠宰市场布局不合理,城区过多过滥,造成无序竞争的;

  2、屠宰企业设备简陋,加工手段落后,严重不符合国家行业管理标准的;

  3、监管不力,检验检疫不适当发展要求的;

  4、严重影响地下水资源和居民生活环境的;

  5、坚决取缔无《屠宰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屠宰厂(场)。

  (二)整顿依据

  1、国务院 1998年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家畜定点屠宰检疫管理规定》(内政发[1997]39号);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生猪屠宰行政执法权的批复》(内政字[1998]187号);

  4、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发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家畜定点屠宰设置规划》(内商商字[1998]197号);

  5、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家畜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内商商字[1999]29号);

  上述《条例》、《规定》、《批复》、《规划》、《办法》等是这次清理整顿的法律依据。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整顿定畜屠宰市场领导小组,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落实。

  四、整顿时间和步骤

  全市家畜屠宰市场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7月20日至8月1日)调查摸底。要对屠宰点布局和数量、屠宰设备、工艺、规模、人员构成、《许可证》期限、病毒畜处理、家畜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执法队伍建设等情况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分类排队,摸清底数,制定整治方案。第二阶段(8月1日至8月20日)集中整治。根据国家、自治区政府家畜宰管理各项法规、条例和行业管理标准,结合实际,按照方案的整顿内容标准,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限期达标;对无证照屠宰点坚决予以取缔,退出市场。第三阶段(8月20日至8月31日)总结验收。重点检查验收已明确取缔和限期整改的屠宰场;对《许可证》经营期限超期并且布局尚属合理的达标户重新换发《家畜屠宰许可证》;将总结报告和行业布局规划上报市整顿家畜屠宰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整顿时间为40天,于9月1日结束。

  鉴于通辽市区家畜屠宰现状,请科尔沁区政府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尽快拿出家畜屠宰布点规划和整顿方案,抓紧进行整顿。要本着公平、公正、合理、择优的原则,对市区内家畜屠宰布点进行科学设置,生猪屠宰点以不超过3家为宜。

  五、整顿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把各项法规、条例和行业管理标准落到实处。家畜屠宰是全市实施农业经济产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建“绿色工业城市”的工作内容和基础条件之 一,是树立各级政府形象、取得人民群众拥护的重要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提高对家畜屠宰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领导小组,设立工作机构,明确各部分工作职责,健全责任追究奖罚制度,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各项法规、条例和行业管理标准,逐步使我市家畜屠宰加工行业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二)理顺关系,明确职责,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根据自治区的要求,和旗县市都要设立机构名称统一的“家畜屠宰管理办公室”,为常设的行政执法机构,隶属同级商贸流通行业管理部门。职责是:制定屠宰加工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组织实施屠宰法规和屠宰生政规章的执行;会同有关部门对屠宰厂(场、点)执行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核发《屠宰许可证》;会同有关部门对屠宰厂(场、点)屠宰加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屠宰厂(场、点)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等。畜牧部门主管家畜检疫的监管,负责兽医卫生证、章、标志的管理,凡不经检疫的猪肉,不准盖章,不准上市,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负责屠宰加工厂卫生条件审核,发放《兽医卫生合理证》;负责检疫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等。卫生行部门主管卫生监督检验,发放《卫生许可证》;负责屠宰加工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获得《屠宰许可证》、《兽医卫生合格证》者,核发《营业执照》。公安机关要对买加卖、欺行霸市,特别是把病猪肉强行推向市场的不法分子予以严厉打击。各级家畜屠宰管理办公室要制定会制度,加强各部门协调与管理,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制订规划,合理布局,提高家畜屠宰规模化、机械化程度。要按照"合理布局、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有利流通"的原则设立屠宰厂(场),并抓好落实。

  (四)加强检疫、检验设施和兽医队伍建设。按照"国际标准、适度超前、适当发展、确保发全"的原则,加快检验检疫设备和设施的配备、配套和升级步伐,加强兽医人员培训管理。

  (五)把整顿家畜屠宰市场与规范农贸市场相结合,实施"放心肉工程"。对猪肉实行严格的"场厂挂钩"政策,各地农副产品市场必须与定点屠宰厂挂钩,经营定点屠宰厂的鲜肉;建立流通环节的质量保障措施,实行整个过程的动态管理(证、卡)准入制度,进行全程追诉。

  (六)做好总结工作。和地整顿家畜屠宰市场办公室要对整个整顿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及时写出总结报告。报告包括以上内容:家畜屠宰市场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的措施;是否设立了家畜屠宰管理办公室,职能是什么;屠宰加工行业发展规划;"放心肉工程"从源头抓,从流通环节抓,实施"场厂挂钩"政策采取了那些措施;整顿家畜屠宰市场工作要长期抓下去,下一步工作打算以及对加强整顿工作提出建议。各地在9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上报通辽市经贸委贸易市场科。同时,各地整顿家畜屠宰市场办公室要对整顿的各个阶段工作情况,以简报的形式上报市家畜屠宰市场办公室(市经贸委贸易市场科)。

  附件:

  家畜屠宰厂(场、点)设立制度
  设立条件和标准

  一、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点制度规划和审批制度

  各旗县市区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有具体设立由属地经贸局制订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市经贸委审批后,方可实施;并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屠宰厂(场、点)执行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核发《屠宰许可证》。

  二、《屠宰许可证》管理制度

  各旗县市区经贸局,负责属地《屠宰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工作。(一)负责向市经贸委提出属地内《屠宰许可证》申领书面报告;(二)依法负责属地内《屠宰许可证》吊销,并向市经贸委备案;(三)负责地《屠宰许可证》年检工作;(四)"临时羊定点屠宰点"的屠宰时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旺季结束,即行关闭,实行一次一批制。

  三、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立的基本条件和标准

  (一)选址

  符合国家环保、食品卫生和动物防疫条件。

  (二)水源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当的充足水源。

  2、水质符合国家城乡生活用水卫生标准。

  (三)布局

  建筑、布局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卫生规范。

  (四)待宰间

  1、有生猪待宰圈、病猪隔离圈和运载生猪的车辆冲洗设施。

  2、设有通风、饮水、淋浴等设施。

  3、地面不渗水、易清洗。

  (五)屠宰间

  1、设有麻电器、吊轨、挂钩、内脏整理操作台,烫池或者剥皮凳。科尔沁区、旗县市区所在地屠宰厂(场)或日屠宰量达到80头(只)以上的屠宰厂(场)必须设有麻电器。

  2、实行机械化屠宰。科尔沁区或日屠宰量达到200头(只)以上的厂(场),必须实行机械化。

  3、生猪产品专用容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六)急宰间

  设有急宰间。

  (七)运载工具

  1、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生猪和生猪产品必须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

  2、运送片肉,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的专用车辆,严禁敞运。

 (八)屠宰技术人员

  1、人员数量与屠宰相适应。

  2、持有县级上医疗机构开据的健康证明。

  3、有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九)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1、人员数量与屠宰量相适当。

  2、具有中专以上技术水平。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颁发《肉品品质检验员证》。

  (十)检验设施

  日屠宰量50头(只)以上含50头(只)配备有理化、微生物等常规检验的检测仪器,50头以上配备镜检设备。

  (十一)消毒

  有消毒设施和卫生消毒制度,并备有消毒药品。

  (十二)排污

  1、有污染物处理设施。

  2、排放污染物达到排放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国家环境规定。

  (十三)无害化处理设施

  具备符合条件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十四)宰前检验

  1、屠宰的生猪(家畜)持有经生猪(家畜)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2、进行宰前检验。

  3、发现病猪(家畜)和伤残猪(家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十五)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1、屠宰生猪(家畜)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操作。

  2、对病猪(家畜)分开屠宰。

  3、生猪临宰前断食休息,临宰时进行沐浴。

  4、生猪(家畜)麻电后呈昏迷状态,不使其致死。

  5、刺杀放血不刺破心脏,不呛膈、淤血。

  6、浸烫脱毛按猪屠体的大小、品种和差异,控制浸烫水温和时间,猪屠体不沉底、不烫老、脱毛干净、剥皮的皮张完整。

  7、开膛净腔不刺破内脏。

  8、副产品加工在不同加工区域进行,无交叉污染。

  9、生猪产品不带毛、血粪、污物。

  10、生猪(家畜)产品不落地。

  (十六)肉品检验

  1、检验的部位、方法和处理办法,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和有关规定实施。

  2、检验工作和屠宰同步进行。采用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

  3、对检验的结果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4、肉品检验合格后,加盖检验合格难讫印章。

  (十七)各项制度建全

  人员、厂区、厂房、设备、工具的清洁卫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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