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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不只是新村建设


                         文章来源:中国建筑报

  编者按:
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新农村的目标和任务,为“三农”问题的解决迎来历史新机遇。然而,部分地区却将没能综合理解“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目标,片面地把新农村建设等同于新村建设,甚至以建设新农村的名义进行破坏性建设,不少专家和学者大声疾呼,叫停作秀式的新农村建设!同时,部分地区开始关注国外新农村建设的成功范例,以从中寻找借鉴。

  “新农村”本身并不是一个新概念,但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更丰富的内涵和更全面的要求。首先我们进入了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在此阶段,我们提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发展目标,并且在工作上,提出了一整套综合的思路。
  现在一些地方和基层政府把新农村建设片面地、简单地理解成了“新村建设”,而且把新农村建设理解为就农村论农村。这是要纠正的。事实上,光靠中央,光靠财政是不能实现改变农村面貌、缩小城乡差距的目标,最重要的是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城市对农村的带动作用。
  这几年我国农业投入上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总量有限、效率不高。一是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渠道多,资金分散,难以形成合力。二是由于基层财政困难,支农资金挤占挪用现象普遍,有相当一部分支农资金被用于各级农口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支出,“搞农业吃农业”的现象严重。三是政府投入重农业“大动脉”,轻“毛细血管”。
  因此,建设新农村的一个重要课题,就是要抓紧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支农资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整合财政现有各项支农资金,优化投入结构,统筹使用,优先集中用于解决农村最薄弱、农民最急需的问题。建立政府补助、农民自主决策的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机制。
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不断创新农村体制机制”,今后农村改革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在全部取消农业税后,全面启动以乡镇机构改革、  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为核心内容的配套改革;二是从体制和法律上建立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长效机制。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一部分农民完全脱离农业,土地向一部分农户集中,实现经营规模的扩大,这是一个必然趋势。但要充分认识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集中具有长期性。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应着眼于控制耕地征占规模和保护农民合法利益,改革现行的征地制度。土地征用应当有利于使农民富裕,而不是造成大批农民失地失业;应当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而不是扩大社会不公;三是从农村实际和农民需要出发,以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形成合理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为目标,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四是鼓励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一号文件提出,“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不断创新农村体制机制”,这是党在农村的一贯政策。推进新农村建设首先要落实好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不能把新农村建设与先行的农村政策割裂开来,更不是去另搞一套。
  土地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政策与管理制度既关系到农民的经济利益,也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既要保证农民的眼前利益,更要保护好农民的长远利益。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土地流转行为,确保农民的权利。 韩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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