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充分发挥其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科技部火炬中心)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通过实地考察、综合评审,开展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 经省、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自认定后的运营期在一年以上;
(二) 已承担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企业主导产品的技术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企业在本行业中有较大的影响,对行业技术进步有促进和带动作用;
(三) 年销售收入逾亿元(软件企业除外),且其中60%为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人均销售收入20万元以上;
(四) 企业领导班子科技意识强。企业整体研究开发(R&D)和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每年R&D投入不低于当年总销售额的5%,他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 企业管理科学、规范;
(六) 重视人才(包括科技开发、市场营销、企业管理等各方面人才)培养,并有长期培养计划;
(七) 企业认真制订了发展规划。
第四条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工作,由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二)企业应填写《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附件1),连同有关申报材料一并经所在地区科技部门审查后,报送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将申报材料和《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附件2)报科技部火炬中心(一式两份);
(三)经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科技部火炬中心颁发"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
第五条 当地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政策、资金等方在对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重点扶植和支持。
第六条 科技部火炬中心对经计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资格复审。对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火炬中心发布施行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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