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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高新技术——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及申报
 
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特色工业产业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实现向新型工业转变,加快高新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促进自治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的建设应符合自治区科技发展“十五”规划和136工程总体布局。围绕自治区特色资源开发和地区优势(支柱)产业的发展。(明确主攻方向、奋斗目标和要达到的具体技术经济指标,形成地方经济的新增长点,培育基地技术创新体系和地方支柱龙头企业。)

第三条 基地以突出地方主导和特色产业为特征,以高新技术成果引进、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实现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为目标,是自治区与地方高新技术产业联系的载体。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基地申报程序 由承担单位提交申报材料,通过盟市科技局初审,经盟行署(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自治区科技厅申报。

第五条 基地申报材料

(一)高新技术特色工业产业化基地申报书(附1);

(二)高新技术特色工业产业化基地总体规划;

(三)高新技术特色工业产业化基地实施方案;

(四)有关配套材料。

第六条 审批

(一)初审:盟市科技局对基地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二)评审: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和实地考察,并提出书面《评审报告》;

(三)批复:通过评审的基地,经自治区科技厅审定后,下达批复文件,授予“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特色工业产业化基地”称号,并正式挂牌。

第三章 基地的认定条件

第七条 基地的认定条件

(一)符合自治区科技发展规划和自治区136工程总体布局。

(二)基地制定了科学可行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该规划和方案应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先导性,主攻方向特色突出,示范作用显著,可操作性强,并已纳入地方科技发展计划。

(三)当地政府已制定了符合地方实际的相关扶持政策及配套措施,有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基地具有地方产业特色,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对区域经济有明显拉动作用。

(五)基地内主导企业有相应的研发机构,有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作其技术依托。

(六)基地内有一个或多个承担国家或自治区火炬计划、攻关计划及其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

(七)基地建成并运行两年以上,且运行机制和运行效益良好。

第四章 基地的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对基地的评审、检查、考核。

第九条 各盟市科技局要有专门科室负责基地的早报、组织、实施、监督和总结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各基地要成立相应的日常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章 基地的考核与管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认定的基地彩“后补助”的支持方式,重点支持基地主导产业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技术及其创新能力建设。

第十二条 为加强基地的管理,实行年报制度。每年1月30日前由盟市科技局将上年度基地年终工作总结等材料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第十三条 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挂牌两年后进行考核,经过考核,对工作突出、绩效显著的单位将予以表彰和奖励;不合格者取消“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特色工业产业化基地”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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