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保障意义上的养老保险制度最早于1889年诞生于德国,最初的保障对象仅仅是城市中生活困难的伤残老工人,缴费与给付水平都极低。后来逐步扩展到覆盖城市中的全部职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英国《贝弗里奇报告》普遍保障思想的实施及其“福利国家”的建立,主要工业化国家公共年金制度的覆盖范围才进一步扩大,农村的农业雇佣劳动者和
种养业经营主也被纳入其中。10世纪70年代后,由于石油危机带来的财政负担沉重,工业化国家在城市大力开展企业年金计划,同时,在农村地区也建立了各自专业性的农民年金制度。另外,各国政府还鼓励农民参加个人储蓄性计划或建立区域性合作保险,作为老年收入的额外补充。由此,公共年金制度、农民年金计划和个人储蓄性计划就共同构成了工业化国家为农村居民建立的一种“三柱式”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一、公共年金制度
1941年英国经济学家贝弗里奇在《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报告书》中提出的普遍保障思想,对工业化国家建立包括农民在内的普遍性公共年金制度和社会保险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贝弗里奇主张实行养老、疾病、残疾、失业、生育、死亡、寡妇等7个项目的社会保险。认为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全体公民,个人所得待遇同个人缴费多少不应有太大联系,以保证大家都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水平。二战后工业化国家实现了经济持续高速增长,这为社会保险制度的扩张创造了物质基础。1948年英国政府宣称建立了“从摇篮到坟墓”都有保障的“福利国家”。此后,其他主要工业化国家也都先后建立起了普遍保障的公共年金制度。
公共年金制度,亦称国民年金制度,是农村居民养老的基础支柱。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在发展的历史变迁中,分别形成了以德国和英国为代表的两种制度模式:收入关联年金模式和平均津贴的普遍养老金模式。
1.收入关联年金模式该模式以德国为代表,法国、美国、日本等也是收入关联模式的典型。该模式是通过社会保险机制为劳动者建立退休收入保障计划,它强调缴费与工资收入、退休待遇的相互联系,并建立在严格的保险运行规则(如大数法则)基础上。其基本特点是:
(1)养老保险基金由3方缴费形成。企业(雇主)、个人(雇员)和国家3方共同负担养老保险费。在城市,雇主和雇员通常按雇员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交纳保险费。在农村,农业雇佣劳动者属于领薪人员,其缴费方式与城市职工相似,个人和雇主按工资额的一定比例共同承担;非领薪农业人员则按其实际净收入(包括现金和农产品两个部分)的一定比例完全由自己承担。国家通过税收、利息、财政政策给养老保险以资金支持。
(2)养老金待遇取决于工资收入水平。退休者的养老金给付水平直接与退休前的工资收入相关。对于雇佣劳动者,它以退休前一年的工资或在就业期间几十年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础;对于种养业经营主,则以退休前3年或5年的农业平均净收入为计算基础。每年领取的养老金水平大致为退休前收入的30%~50%。
(3)具有收入再分配功能。尽管养老金与缴费和收入有关,但是,与寿险公司的保费同年金直接对应的商业保险运行规则不同,收入关联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在缴费与给付方式上通过特定的技术机制,使国民收入在代际之间、不同收入水平群体之间进行再次分配,特别是使高收入阶层向低收入阶层进行某种程度的收入转移,以此实现在老年保障制度中富人与穷人、城市与农村的收入再分配,从而缩小城乡之间的社会保障差距。
该模式的优点,是将养老保险的储蓄机制、保险机制和再分配功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充分利用了经济学的均衡消费、风险共济等原理;由劳、资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费用,
由城市高收入劳动者分担一部分农村养老费用,可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其不足是,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即老龄人口占劳动人口的比例不断上升所导致的高缴费率可能造成职工逃税、雇主裁减工人,由此很多人退出劳动力市场;由于该制度主要以就业经历为基础,对于妇女和其他工作经历较短、收入较低的人帮助不大。在实际中,实行收入关联年金制度的国家有较高的城市与农村老年贫困率。
2.平均津贴的普遍养老金计划这是在英国、北欧及英联邦国家普遍采用的年金计划。该模式正是依据“贝弗里奇报告”中提出的普遍性原则建立起来的。政府为每一位老年人提供均一水平的养老金,
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需要。这种模式强调的是对不能依靠自身劳动满足自己生活需要的老年居民普遍提供养老金保障。其主要特点是:
(1)实施范围广泛。该模式覆盖了城市和农村的所有居民,甚至还包括了在本国侨居一定年限的外国居民。如加拿大“老龄安全年金(OAS)”规定,只要18岁以后在加拿大居住至少10年且至今仍居住在加拿大的65岁以上老人,或目前已不在加拿大居住但以前他在18岁后曾在加拿大居住了至少20年的65岁以上的老人均可获得一笔基本的老龄年金收入,1997年的月给付额是383.5l加元(相当于2
500元人民币)。
(2)与个人收入状况无关。无论老年人是否工薪劳动者,也无论退休前收入水平高低,或者是否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国家均为其提供等额的养老金,不需要对申领者个人生活状况进行调查。
(3)基金来源主要靠国家财政补贴。实行该模式的大多数工业化国家,都不要求公民缴纳任何费用(如加拿大、瑞典、丹麦、澳大利亚、新西兰),其开支完全来自国民税收。但也有些国家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税。
平均津贴的普遍养老金模式的优点在于充分体现社会保障制度追求公平的原则,具有极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特别有利于低收入阶层。其主要缺陷是资金来源单一,政府财政负担沉重;少量的平均津贴对富人意义不大,易诱发高收入阶层避税现象。
二、专业性农民年金制度
20世纪70年代后,受石油危机的影响,工业化国家为了减轻社会保障对政府的财政压力,纷纷采取措施在城镇大力发展企业(或行业)年金。在此背景下,为了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缩小城乡差别,大多数工业化国家,如日本(1971)、丹麦(1977)、美国(1990)、加拿大(1991),针对农业经营者先后建立了专业性的农民年金计划,作为农村居民老年收入
的一个补充来源。目前,农民年金制度已经成为工业化国家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支柱。而且,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趋严重以及减轻政府养老负担压力的需要,农民年金越来越受到工业化国家政府和社会的关注。农民年金制度与城市工人、公务员及其他团体以不同职业为特点的职域性保障体系相对应,是以农村雇佣劳动者和自营农民为对象建立起来的。
但农民年金制度建立的方式与城市职工的企业年金计划建立方式不同。城市企业年金通常是以单个企业(或行业)为单位创立的,企业(雇主)与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年金费用,而且企业通常负担一半以上的费用。政府不对企业年金进行直接的财政补贴,只是通过立法保护职工的保障权利和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各个企业有权选择年金基金的投资途径及运作方式。在农村,自营农民通常没有雇主,平均收入也远低于城市职工,且农民相互之间联系很少,缺乏象企业这样的紧密型组织。因而,依靠农民自己很难建立起职业年金制度,即使勉强建立起来缴费也是不足的。在工业化国家,农民年金制度基本上都是由政府组织主办的,并提供高额的财政补贴。在这里,政府一定程度上充当了类似企业年金中的雇主角色。农民年金制度在具体运作方式上,既有给付确定性年金模式,也有缴费确定性年金模式。
给付确定性模式,是指预先按照为保障一定生活水平所需要的替代率来确定支付养老金的标准,进而根据这一养老金的给付水平决定基金的缴费率,通常可表述为“以支定收”。
日本是实行该模式农民年金制度的代表,该制度是1971年1月建立的。它是对享有国民年金制度保障的农民,在支付国民年金的基础上就农地经营权转让及老龄等两个因素进一步支付的年金。日本建立农民年金制度的目的除了保障农民晚年生活,同时还在于促进农地经营权转让,使农地经营主年轻化和防止财产继承时的农地无限细分。日本每年的农民年金支付额基本是当年所收保险费的3倍以上,差额主要由国库补助金和国库负担金弥补。也就是说,对于日本农民年金计划,政府补贴了其基金费用的2/3以上,农民年金制度通过保险契约的形式起到了国库资金再分配的作用,而这对稳定老年农民收入来源和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差距是十分必要的。
加拿大的农民年金制度采用的是缴费确定性模式,缴费确定性模式,是指经过预测,确定一个相对比较稳定的年金缴费标准,然后按这个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农民个人和政府两部分供款),并完全或部分地存入农民的个人账户;在农民达到一定年龄退休时,以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金额(本金加上经营利息)作为养老金,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也可分期按年或月领取。这种模式通常可表述为“以收定支”。加拿大农民年金制度是1991年根据净收入稳定账户(NISA)建立起来的。该账户包含两个部分:基金I和基金Ⅱ。基金I是参加者的存款账户;基金Ⅱ是联邦与省政府匹配的补助及两个基金存款所获利息。参加者允许在基金I里存款的上限是其近5年农产品平均销售净收入(最高不超过15万加元)的20%。一旦参加者存入了一定款项,NISA的管理者就通知联邦和省两级政府按农民存入的数额,将等额的钱存入该农民的基金Ⅱ账户之中(联邦与省政府各出50%),政府的补贴来自所得税,参加者在离开农业部门或退休时,若事先通知管理者则可以自动退出农民年金计划,他们可以一次性或逐年提取其账户上的余款。将账户上的余款退给退休农民也就等于给这些农民给付了年金。加拿大的农民年金制度是一种与收入关联的自愿性“全基金积累”制度。在这里,农民的储蓄和政府给予的配套补贴是退休年金发放的基础。相对于日本的农民年金制度,加拿大的农民年金计划更为灵活、透明和易于组织实施。
三、个人储蓄性计划
个人储蓄性计划,是指农民个人或家庭通过自愿安排,将一部分现期收入进行储蓄或购买人寿保险以为老年生活做准备。在此意义上的个人储蓄性计划,可以看作整个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第三支柱,它是在公共年金和专业年金基础上对退休收入的额外补充。工业化国家政府一般对个人储蓄性计划采取鼓励的态度,有的国家还通过免征所得税的政策予以扶持。如美国在1981年曾立法规定对于没有职业年金计划的城市雇员及农民给予养老储蓄优惠,在储蓄时不需纳税。该计划的最高存款额为每年2
000美元。除银行外,保险公司是管理和经营个人养老储蓄的另一个主要机构。美国的保险公司推出了“固定保证利率账户”计划,个人可将钱存入固定利息账户中,又称“固定年金”,这笔存款在积累期间免征所得税,与银行定期存款相比回报率高。同时,当退休契约到期时,保险公司可提供一次性提款、分期给付或终身给付等领取方式的选择。
在日本,民间的农业相互救济协会(简称“农协”)举办的人身共济保险对农民养老及其他社会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种共济保险组织属于民间团体,与商业保险有着本质区别,它不以盈利为目的,通常以市町村为单位组织建立,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自1952年以来,日本农协就开始实施包括养老生命共济、终身共济、儿童共济、年金共济等在内的人身共济业务。农协的成员主要是农民,也包括农协地区其他个人。在管理形式上,基层农协负责对成员共济契约的承保。基层农协承保后,将共济契约责任通过分保形式向“都道府县农业共济协会联合会”全额分出。联合会接受分保后再将其中一定份额向“全国农业共济协会联合会”进行再保险。基层农协、县级共济联合会、全国共济联合会相互分工、各司其职,形成有效的三级风险分散机制。基层农协主要负责承保、契约管理以及全额及时分出。县共济联合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承保契约的审查及共济金支付的检查、共济资金向农村的返还、共济资金的运用、对农协活动的指导等。全国共济联合会的职责是负责共济系统的计划、管理和调整;制订新的条款办法、保费计算以及共济资金的运用等。日本农协人身共济的发展非常快,而且普及率相当高。90年代末,日本有农协合作组织4
000多个,每个农协成员参加共济保险的项目平均为4.55项,保障金额每户平均为3 688万日元。日本农协的共济保险是一种互助性的风险共担保障机制,与农民的个人储蓄一样,是保障老年生活平安的预防措施之一,农民借此弥补老年生活需要及社会保障力量之不足。
四、工业化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对中国的启示
工业化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是以“三支柱”理论为基础的,其保障内容全面、保障层次多样化、给付水平较高,农村与城市之间的社会保障结构和保障程度较为接近。尽管工业化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与中国差异很大,但他们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过程中的某些普遍性经验依然对中国有重要启示。
1.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的社会保障政策,缩小城乡差距尽管在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农民在总人口中只是极少数,但政府并没有忽视这少数人的“三农”问题,农民享有较高的政治、社会地位。基本上在城市建立了不同层次养老保障制度后不久,工业化国家政府便纷纷为农民建立了相对应的养老保障系统。然而,在中国虽然农民在总人口中占绝对的大多数,但中国迄今还没有一项针对农民的正规性保障制度,甚至在90年代后他们就没能分享到中国经济持续繁荣的利益。城乡收入比在1987年为1.1:l,2002年增大为3.1:l,扩大了一倍。如果把城镇居民所享有的养老、医疗、教育、失业保障等非货币因素考虑进去,城乡收入差距可能要达到4—5倍。这不能不令我们反思。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的社会保障政策,应该成为中国政府着重解决的一个重要方面。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时机选择问题在工业化国家,专业性农民年金制度建立的时间通常都较晚,大都在20世纪70年代后,此时,这些国家的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基本都在20%以下,农业产值占国内总产值的比重大都在10%以下。据此,国内很多学者认为,中国当前阶段还不具备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的条件和时机。但必须注意两点:一是工业化国家在建立专业性农民年金计划之前,基本上都通过不同的公共年金制度已经为农民提供了基础性养老保障。如日本虽然在1971年才建立农民年金保险制度,但早在1958年就建立了包括农民在内的国民健康保险制度、1959年建立了包括农民在内的国民年金制度。二是工业化国家大都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且人均经营的土地规模比较大,这时的土地确实能起到较强的保障作用。而中国的情况完全不同,农民既没享有任何一种正规的制度性保障,土地实行的也是公有制。农村土地属于集体并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而仅拥有承包经营权。因此,对于中国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的时机问题必须结合中国实际具体分析。
3.工业化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给予了大量财政支持,充分体现了收入再分配功能与城市相比,农民收入水平低,是世界性普遍现象。为缩小城乡收入和社会保障差距,工业化国家通过大量补贴的方式,鼓励农民参加公共年金制度、农民年金保险等。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有没有财政补贴能力呢?在工业化国家,平均收入和生活水平高,因而社会保障程度高,需要政府补贴的资金量大。但在中国,200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仅有2
476元(不到城市的1/3),在如此低的收入水平下建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所需要的财政补贴额也是很低的。简单估算如下:目前中国农村65岁以上老人为6
000万左右,按30%的设定替代率计算,在现收现付制方式下,每年向每位65岁以上农民给付养老金720元(每月60元),全年需要432亿元。若政府补贴养老基金的50%,则需要补贴216亿元,仅占2002年中国财政总支出22
053亿元的1%还不到。如果农村养老社会保险采用基金积累制,则财政补贴的额度和比例还会进一步降低。
4.工业化国家的一些具体经验和做法,可供中国借鉴和参考如工业化国家普遍实行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三支柱”构架,可为中国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提供借鉴。还有日本将农民养老保障与农地经营权流转相结合及通过农民合作组织分散风险的做法、加拿大政府采取的鼓励农民储蓄的“全积累基金制”年金模式、美国社会救助计划中实行的以工代赈制度等,在构建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系统和选择中国具体的农村养老模式时,都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世界农业》2004.6 作者:丁少群 单位:厦门集美大学财经学院
工业化国家的“三杜式”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及其评价
现代社会保障意义上的养老保险制度最早于1889年诞生于德国,最初的保障对象仅仅是城市中生活困难的伤残老工人,缴费与给付水平都极低。后来逐步扩展到覆盖城市中的全部职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英国《贝弗里奇报告》普遍保障思想的实施及其“福利国家”的建立,主要工业化国家公共年金制度的覆盖范围才进一步扩大,农村的农业雇佣劳动者和
种养业经营主也被纳入其中。10世纪70年代后,由于石油危机带来的财政负担沉重,工业化国家在城市大力开展企业年金计划,同时,在农村地区也建立了各自专业性的农民年金制度。另外,各国政府还鼓励农民参加个人储蓄性计划或建立区域性合作保险,作为老年收入的额外补充。由此,公共年金制度、农民年金计划和个人储蓄性计划就共同构成了工业化国家为农村居民建立的一种“三柱式”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一、公共年金制度
1941年英国经济学家贝弗里奇在《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报告书》中提出的普遍保障思想,对工业化国家建立包括农民在内的普遍性公共年金制度和社会保险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贝弗里奇主张实行养老、疾病、残疾、失业、生育、死亡、寡妇等7个项目的社会保险。认为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全体公民,个人所得待遇同个人缴费多少不应有太大联系,以保证大家都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水平。二战后工业化国家实现了经济持续高速增长,这为社会保险制度的扩张创造了物质基础。1948年英国政府宣称建立了“从摇篮到坟墓”都有保障的“福利国家”。此后,其他主要工业化国家也都先后建立起了普遍保障的公共年金制度。
公共年金制度,亦称国民年金制度,是农村居民养老的基础支柱。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在发展的历史变迁中,分别形成了以德国和英国为代表的两种制度模式:收入关联年金模式和平均津贴的普遍养老金模式。
1.收入关联年金模式
该模式以德国为代表,法国、美国、日本等也是收入关联模式的典型。该模式是通过社会保险机制为劳动者建立退休收入保障计划,它强调缴费与工资收入、退休待遇的相互联系,并建立在严格的保险运行规则(如大数法则)基础上。其基本特点是:
(1)养老保险基金由3方缴费形成。企业(雇主)、个人(雇员)和国家3方共同负担养老保险费。在城市,雇主和雇员通常按雇员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交纳保险费。在农村,农业雇佣劳动者属于领薪人员,其缴费方式与城市职工相似,个人和雇主按工资额的一定比例共同承担;非领薪农业人员则按其实际净收入(包括现金和农产品两个部分)的一定比例完全由自己承担。国家通过税收、利息、财政政策给养老保险以资金支持。
(2)养老金待遇取决于工资收入水平。退休者的养老金给付水平直接与退休前的工资收入相关。对于雇佣劳动者,它以退休前一年的工资或在就业期间几十年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础;对于种养业经营主,则以退休前3年或5年的农业平均净收入为计算基础。每年领取的养老金水平大致为退休前收入的30%~50%。
(3)具有收入再分配功能。尽管养老金与缴费和收入有关,但是,与寿险公司的保费同年金直接对应的商业保险运行规则不同,收入关联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在缴费与给付方式上通过特定的技术机制,使国民收入在代际之间、不同收入水平群体之间进行再次分配,特别是使高收入阶层向低收入阶层进行某种程度的收入转移,以此实现在老年保障制度中富人与穷人、城市与农村的收入再分配,从而缩小城乡之间的社会保障差距。
该模式的优点,是将养老保险的储蓄机制、保险机制和再分配功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充分利用了经济学的均衡消费、风险共济等原理;由劳、资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费用,
由城市高收入劳动者分担一部分农村养老费用,可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其不足是,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即老龄人口占劳动人口的比例不断上升所导致的高缴费率可能造成职工逃税、雇主裁减工人,由此很多人退出劳动力市场;由于该制度主要以就业经历为基础,对于妇女和其他工作经历较短、收入较低的人帮助不大。在实际中,实行收入关联年金制度的国家有较高的城市与农村老年贫困率。
2.平均津贴的普遍养老金计划这是在英国、北欧及英联邦国家普遍采用的年金计划。该模式正是依据“贝弗里奇报告”中提出的普遍性原则建立起来的。政府为每一位老年人提供均一水平的养老金,
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需要。这种模式强调的是对不能依靠自身劳动满足自己生活需要的老年居民普遍提供养老金保障。其主要特点是:
(1)实施范围广泛。该模式覆盖了城市和农村的所有居民,甚至还包括了在本国侨居一定年限的外国居民。如加拿大“老龄安全年金(OAS)”规定,只要18岁以后在加拿大居住至少10年且至今仍居住在加拿大的65岁以上老人,或目前已不在加拿大居住但以前他在18岁后曾在加拿大居住了至少20年的65岁以上的老人均可获得一笔基本的老龄年金收入,1997年的月给付额是383.5l加元(相当于2
500元人民币)。
(2)与个人收入状况无关。无论老年人是否工薪劳动者,也无论退休前收入水平高低,或者是否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国家均为其提供等额的养老金,不需要对申领者个人生活状况进行调查。
(3)基金来源主要靠国家财政补贴。实行该模式的大多数工业化国家,都不要求公民缴纳任何费用(如加拿大、瑞典、丹麦、澳大利亚、新西兰),其开支完全来自国民税收。但也有些国家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税。平均津贴的普遍养老金模式的优点在于充分体现社会保障制度追求公平的原则,具有极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特别有利于低收入阶层。其主要缺陷是资金来源单一,政府财政负担沉重;少量的平均津贴对富人意义不大,易诱发高收入阶层避税现象。
二、专业性农民年金制度
20世纪70年代后,受石油危机的影响,工业化国家为了减轻社会保障对政府的财政压力,纷纷采取措施在城镇大力发展企业(或行业)年金。在此背景下,为了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缩小城乡差别,大多数工业化国家,如日本(1971)、丹麦(1977)、美国(1990)、加拿大(1991),针对农业经营者先后建立了专业性的农民年金计划,作为农村居民老年收入
的一个补充来源。目前,农民年金制度已经成为工业化国家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支柱。而且,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趋严重以及减轻政府养老负担压力的需要,农民年金越来越受到工业化国家政府和社会的关注。农民年金制度与城市工人、公务员及其他团体以不同职业为特点的职域性保障体系相对应,是以农村雇佣劳动者和自营农民为对象建立起来的。
但农民年金制度建立的方式与城市职工的企业年金计划建立方式不同。城市企业年金通常是以单个企业(或行业)为单位创立的,企业(雇主)与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年金费用,而且企业通常负担一半以上的费用。政府不对企业年金进行直接的财政补贴,只是通过立法保护职工的保障权利和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各个企业有权选择年金基金的投资途径及运作方式。在农村,自营农民通常没有雇主,平均收入也远低于城市职工,且农民相互之间联系很少,缺乏象企业这样的紧密型组织。因而,依靠农民自己很难建立起职业年金制度,即使勉强建立起来缴费也是不足的。在工业化国家,农民年金制度基本上都是由政府组织主办的,并提供高额的财政补贴。在这里,政府一定程度上充当了类似企业年金中的雇主角色。农民年金制度在具体运作方式上,既有给付确定性年金模式,也有缴费确定性年金模式。
给付确定性模式,是指预先按照为保障一定生活水平所需要的替代率来确定支付养老金的标准,进而根据这一养老金的给付水平决定基金的缴费率,通常可表述为“以支定收”。
日本是实行该模式农民年金制度的代表,该制度是1971年1月建立的。它是对享有国民年金制度保障的农民,在支付国民年金的基础上就农地经营权转让及老龄等两个因素进一步支付的年金。日本建立农民年金制度的目的除了保障农民晚年生活,同时还在于促进农地经营权转让,使农地经营主年轻化和防止财产继承时的农地无限细分。日本每年的农民年金支付额基本是当年所收保险费的3倍以上,差额主要由国库补助金和国库负担金弥补。也就是说,对于日本农民年金计划,政府补贴了其基金费用的2/3以上,农民年金制度通过保险契约的形式起到了国库资金再分配的作用,而这对稳定老年农民收入来源和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差距是十分必要的。
加拿大的农民年金制度采用的是缴费确定性模式,缴费确定性模式,是指经过预测,确定一个相对比较稳定的年金缴费标准,然后按这个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农民个人和政府两部分供款),并完全或部分地存入农民的个人账户;在农民达到一定年龄退休时,以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金额(本金加上经营利息)作为养老金,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也可分期按年或月领取。这种模式通常可表述为“以收定支”。加拿大农民年金制度是1991年根据净收入稳定账户(NISA)建立起来的。该账户包含两个部分:基金I和基金Ⅱ。基金I是参加者的存款账户;基金Ⅱ是联邦与省政府匹配的补助及两个基金存款所获利息。参加者允许在基金I里存款的上限是其近5年农产品平均销售净收入(最高不超过15万加元)的20%。一旦参加者存入了一定款项,NISA的管理者就通知联邦和省两级政府按农民存入的数额,将等额的钱存入该农民的基金Ⅱ账户之中(联邦与省政府各出50%),政府的补贴来自所得税,参加者在离开农业部门或退休时,若事先通知管理者则可以自动退出农民年金计划,他们可以一次性或逐年提取其账户上的余款。将账户上的余款退给退休农民也就等于给这些农民给付了年金。加拿大的农民年金制度是一种与收入关联的自愿性“全基金积累”制度。在这里,农民的储蓄和政府给予的配套补贴是退休年金发放的基础。相对于日本的农民年金制度,加拿大的农民年金计划更为灵活、透明和易于组织实施。
三、个人储蓄性计划
个人储蓄性计划,是指农民个人或家庭通过自愿安排,将一部分现期收入进行储蓄或购买人寿保险以为老年生活做准备。在此意义上的个人储蓄性计划,可以看作整个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第三支柱,它是在公共年金和专业年金基础上对退休收入的额外补充。工业化国家政府一般对个人储蓄性计划采取鼓励的态度,有的国家还通过免征所得税的政策予以扶持。如美国在1981年曾立法规定对于没有职业年金计划的城市雇员及农民给予养老储蓄优惠,在储蓄时不需纳税。该计划的最高存款额为每年2
000美元。除银行外,保险公司是管理和经营个人养老储蓄的另一个主要机构。美国的保险公司推出了“固定保证利率账户”计划,个人可将钱存入固定利息账户中,又称“固定年金”,这笔存款在积累期间免征所得税,与银行定期存款相比回报率高。同时,当退休契约到期时,保险公司可提供一次性提款、分期给付或终身给付等领取方式的选择。
在日本,民间的农业相互救济协会(简称“农协”)举办的人身共济保险对农民养老及其他社会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种共济保险组织属于民间团体,与商业保险有着本质区别,它不以盈利为目的,通常以市町村为单位组织建立,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自1952年以来,日本农协就开始实施包括养老生命共济、终身共济、儿童共济、年金共济等在内的人身共济业务。农协的成员主要是农民,也包括农协地区其他个人。在管理形式上,基层农协负责对成员共济契约的承保。基层农协承保后,将共济契约责任通过分保形式向“都道府县农业共济协会联合会”全额分出。联合会接受分保后再将其中一定份额向“全国农业共济协会联合会”进行再保险。基层农协、县级共济联合会、全国共济联合会相互分工、各司其职,形成有效的三级风险分散机制。基层农协主要负责承保、契约管理以及全额及时分出。县共济联合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承保契约的审查及共济金支付的检查、共济资金向农村的返还、共济资金的运用、对农协活动的指导等。全国共济联合会的职责是负责共济系统的计划、管理和调整;制订新的条款办法、保费计算以及共济资金的运用等。日本农协人身共济的发展非常快,而且普及率相当高。90年代末,日本有农协合作组织4
000多个,每个农协成员参加共济保险的项目平均为4.55项,保障金额每户平均为3 688万日元。日本农协的共济保险是一种互助性的风险共担保障机制,与农民的个人储蓄一样,是保障老年生活平安的预防措施之一,农民借此弥补老年生活需要及社会保障力量之不足。
四、工业化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对中国的启示
工业化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是以“三支柱”理论为基础的,其保障内容全面、保障层次多样化、给付水平较高,农村与城市之间的社会保障结构和保障程度较为接近。尽管工业化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与中国差异很大,但他们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过程中的某些普遍性经验依然对中国有重要启示。
1.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的社会保障政策,缩小城乡差距尽管在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农民在总人口中只是极少数,但政府并没有忽视这少数人的“三农”问题,农民享有较高的政治、社会地位。基本上在城市建立了不同层次养老保障制度后不久,工业化国家政府便纷纷为农民建立了相对应的养老保障系统。然而,在中国虽然农民在总人口中占绝对的大多数,但中国迄今还没有一项针对农民的正规性保障制度,甚至在90年代后他们就没能分享到中国经济持续繁荣的利益。城乡收入比在1987年为1.1:l,2002年增大为3.1:l,扩大了一倍。如果把城镇居民所享有的养老、医疗、教育、失业保障等非货币因素考虑进去,城乡收入差距可能要达到4—5倍。这不能不令我们反思。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的社会保障政策,应该成为中国政府着重解决的一个重要方面。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时机选择问题在工业化国家,专业性农民年金制度建立的时间通常都较晚,大都在20世纪70年代后,此时,这些国家的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基本都在20%以下,农业产值占国内总产值的比重大都在10%以下。据此,国内很多学者认为,中国当前阶段还不具备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的条件和时机。但必须注意两点:一是工业化国家在建立专业性农民年金计划之前,基本上都通过不同的公共年金制度已经为农民提供了基础性养老保障。如日本虽然在1971年才建立农民年金保险制度,但早在1958年就建立了包括农民在内的国民健康保险制度、1959年建立了包括农民在内的国民年金制度。二是工业化国家大都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且人均经营的土地规模比较大,这时的土地确实能起到较强的保障作用。而中国的情况完全不同,农民既没享有任何一种正规的制度性保障,土地实行的也是公有制。农村土地属于集体并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而仅拥有承包经营权。因此,对于中国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的时机问题必须结合中国实际具体分析。
3.工业化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给予了大量财政支持,充分体现了收入再分配功能与城市相比,农民收入水平低,是世界性普遍现象。为缩小城乡收入和社会保障差距,工业化国家通过大量补贴的方式,鼓励农民参加公共年金制度、农民年金保险等。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有没有财政补贴能力呢?在工业化国家,平均收入和生活水平高,因而社会保障程度高,需要政府补贴的资金量大。但在中国,200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仅有2
476元(不到城市的1/3),在如此低的收入水平下建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所需要的财政补贴额也是很低的。简单估算如下:目前中国农村65岁以上老人为6
000万左右,按30%的设定替代率计算,在现收现付制方式下,每年向每位65岁以上农民给付养老金720元(每月60元),全年需要432亿元。若政府补贴养老基金的50%,则需要补贴216亿元,仅占2002年中国财政总支出22
053亿元的1%还不到。如果农村养老社会保险采用基金积累制,则财政补贴的额度和比例还会进一步降低。
4.工业化国家的一些具体经验和做法,可供中国借鉴和参考如工业化国家普遍实行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三支柱”构架,可为中国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提供借鉴。还有日本将农民养老保障与农地经营权流转相结合及通过农民合作组织分散风险的做法、加拿大政府采取的鼓励农民储蓄的“全积累基金制”年金模式、美国社会救助计划中实行的以工代赈制度等,在构建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系统和选择中国具体的农村养老模式时,都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世界农业》2004.6
作者:丁少群 单位:厦门集美大学财经学院)
文章来源:上海科教兴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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