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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国家、自治区、通辽市关于发展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贯彻法律、法规。研究制度开发区城市建设及规划的相关政策、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订开发区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以及建设事业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工程建设阶段的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的开工,施工管理和峻工验收;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规范;负责开发区质量监督和建筑工程材料检测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研究制定城市发展规划,综合管理开发区城市规划,城市监察和市政公用事业工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城市规划的审批及批报工作;参与制定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定点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依法核发“两证一书”;管理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五、负责管理开发区房地产行业,负责指导开发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六、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通辽市有关城市建设的文革、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适合开发区实际的配套办法及规范性文件;负责管理开发区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道路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七、参与开发区内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通辽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同有关部门拟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的产业政策。
九、组织实施污染集中控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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