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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例网页著作权案一审判决 网页“克隆”侵权

 

  本报讯 近日,重庆市首例网页著作权案一审结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定,被告土豆先生快餐公司网站抄袭“逛重庆”网站的基本布局风格,其行为构成侵权,须立即删除侵权部分,并赔偿原告2万元。

  据了解,2004年9月,重庆印加科技有限公司网络部设计制作了“逛重庆”网站,并在重庆市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2005年10月,印加公司发现重庆土豆先生快餐公司在其新改版的网站首页页面及内置链接页面上大量抄袭了印加公司经版权登记过的页面,且其抄袭页面的结构布局、栏目设置分类、形状、颜色、地图等方面与印加公司经版权登记的页面极其相似。为此,印加公司以自己的网页著作权受到侵犯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土豆先生快餐公司停止侵权,立即删除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内容,赔偿损失4万元和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对其网页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体现了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要件,依法应当给予保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的网页作品的一部分作为自己的作品使用,其行为属于抄袭行为,侵犯了原告作品的复制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立即删除其网页上有侵犯原告印加公司享有著作权作品的内容,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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